引言:近年来,个体工商户销售产品商标侵权案频频发生,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宝贵商誉的重要体现形式,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厂是某知名品牌酒的生产商,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和2020年5月7日取得案涉商标。该商标是原告核心品牌之一,广泛用于广告和商业活动,已与原告建立了紧密联系。
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某商贸行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由被告某酒业公司生产的“××国宾酒”,该产品使用了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商贸行认为,其所购进商品中“××贵宾酒”是五个字一个整体,原告注册的商标为“××”二字,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其通过合法渠道购进“××贵宾酒”,其销售时认为涉案商品为合法商标,不知侵权,没有主观过错。
被告某酒业公司认为,原告注册的案涉商标是图形表现形式,而非以“××”文字为表现形式。该公司仅在2016年试生产极少量的“××国宾酒品”,其包装显示的是文字,并未使用案涉图形商标标识。且该款酒已在2016年之后停产,不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商贸行立即停止销售“××国宾酒”;被告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国宾酒”;某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某商贸行赔偿原告2597元。
法官说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商贸行销售,以及被告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国宾酒”,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
“××国宾酒”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五个字中,“××”仍然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外观上略有不同,但字体相似,在文字、读音方面相同,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被告某商贸行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明确说明提供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其酒厂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寄语
保护知识产权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坚决予以打击。市场经营主体应诚信守法,做到知识产权先行,规范自身商标标识使用行为,切莫知假售假,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个体工商户也应提高对知名品牌的敏感度,在规范购货渠道的同时,向厂商索要购进商品取得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保留进货单据,避免陷入商标侵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