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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释界】对离职员工的不实负面评价,侵犯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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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绍梅  发布时间:2025-01-06 14:58:56 打印 字号: | |


离职时,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的不实负面评价,劳动者可以起诉名誉侵权吗?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因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双方于2023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张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之后,该公司在某服务平台就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信息进行备案时,在张某的离职证明部分写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2023年11月起,张某因离职原因被多家公司辞退或拒绝录用。张某认为该离职证明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失业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

 

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由某公司赔偿张某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000元。

 

裁判理由

 

法官审理后认定,张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因该公司拖欠工资,该公司在张某离职证明中所写的离职原因为捏造,造成张某的社会信用受损,影响其再就业,其行为造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由于张某已通过自力救济终止了侵害行为,故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对于张某要求某公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离职证明较为私密,传播范围仅限于特定民事主体。公开道歉会将双方矛盾知晓面进一步扩大,反而不利于张某权益的保护,因此该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其因离职证明导致被辞退和未被录用,某公司应当赔偿其因名誉权侵害造成的损失。法院基于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的月薪和离职时间以及离职证明不良影响消除时间计算,确认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失为200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情况,酌定该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有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违纪通报、解除劳动合同等内部人事处理决定,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管理权,合法合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客观陈述解除的事实理由,避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之外的主观评价或恶意贬低,避免通过社交媒体等不可控的方式向外部散布劳动者离职的相关信息。


 
来源:安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颜